当前我国基础教育领域正经历深刻变革,依法治教已从理念倡导转向制度实践。但回溯学校管理发展历程可见,过去数十年间,中小学校长的治校方式更多依赖行业政策、行政通知等非系统性规范,这种"摸着石头过河"的管理模式,既催生了一批经验丰富的"全能型管理者",也导致部分不规范的管理习惯被默认遵循。当教育法治化进程加速推进,如何实现从"全能型管理者"到校本管理智慧者的转型,成为摆在每位校长面前的现实课题。
观察国内外教育管理差异会发现,我国中小学负责人往往需要兼顾多方面事务:除教育教学管理外,校舍建设协调、经费筹措、教师编制争取、职工待遇保障、校园安全维护等均需深度参与。这种管理范围的特殊性,既体现了我国教育发展阶段的现实需求,也反映出教育法规体系在基础性支持方面的不足——责任与权力边界的模糊,使得校长既面临必要赋权不足的掣肘,又承受着非核心事务的过度负担。
在《义务教育法》《教师法》等现有法规框架下,尽管《学校法》尚未出台,校长仍需主动构建依法治校的实践体系。首要任务是建立完善的法规认知系统——不仅要熟悉与学校管理直接相关的法律条款,更要将法律精神融入管理决策全过程。例如,在制定学校制度时,需以《教育法》《教师法》为依据,确保制度内容合法合规;在处理教师评价、课程规划等核心事务时,要明确法律赋予的权力边界,避免越权操作。
值得强调的是,法治意识的普及不能局限于管理层。通过组织教职工法律培训、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融入法治元素、向学生普及教育相关法规常识等方式,可让全体师生理解:学校的发展目标、管理制度并非个人意志的体现,而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规范体系。这种认知共识的建立,能有效提升管理决策的执行效率,为校本管理的推进奠定群众基础。
所谓校本管理,本质是在法治框架下实现"因校制宜"的管理创新。以教师专业发展为例,《教师法》明确提出要促进教师专业成长,但不同学校面临的具体问题差异显著:有的学校存在教师老龄化问题,有的则需解决青年教师经验不足;有的学校地处教育资源丰富的城市,有的则位于教育基础薄弱的乡村。这种情况下,校长需要结合本校实际,设计差异化的培养方案——城市学校可建立"工作室"促进经验传承,乡村学校可通过"校际联盟"引入外部资源,而非照搬统一的培训模式。
近年来,部分地区名校通过"挖角"优秀教师快速提升办学质量的做法引发争议,这种以牺牲区域教育生态为代价的发展模式,本质是对教育公平原则的背离。与之形成对比的是,许多校长带领团队深入挖掘本校特色资源,通过开发校本课程、构建特色评价体系等方式,走出了一条可持续的发展道路。例如某乡村学校依托当地非遗文化开发"传统工艺"课程,既传承了文化,又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,这种"以校为本"的管理实践,正是校本管理智慧的典型体现。
教育法规的完善与校本管理的实践是相互促进的关系。一方面,法规为校本管理提供了底线约束和发展框架;另一方面,校长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,能为法规修订提供现实依据。例如,随着"双减"政策的推进,许多学校在作业管理、课后服务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探索,这些实践经验被吸收到新修订的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》中,形成了更贴合实际的政策指导。
优秀的校长应具备"问题发现者"和"经验输出者"的双重角色。在日常管理中,要敏锐捕捉法规执行中的难点、校本管理中的创新点,通过教育督导、学术研讨等渠道,将实践经验反馈给政策制定者。这种双向互动机制,既能推动教育法规的完善,也能为更多学校提供可复制的管理范式。
从"全能型管理者"到校本管理智慧者的转型,不是简单的角色名称变化,而是管理理念与实践方式的全面升级。这一过程需要校长以法治精神为指引,以校本实际为根基,在规范与创新之间寻找平衡点。当越来越多的校长掌握这种管理智慧,我国基础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必将获得更坚实的支撑。